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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公安发布打击非法捕捞犯罪“剑锋4号”战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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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禁渔工作力度,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重要指示精神,根据公安部“昆仑2021”“长江十年禁渔”等专项行动部署要求,今年4月底以来,省公安厅部署开展以打击非法捕捞犯罪为主题的“剑锋4号”统一收网行动,截止目前,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,共侦破非法捕捞类刑事案件464起,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88人,现场查获非法捕捞工具1600余具,查扣作案渔船53艘,收缴渔获物22.5吨,涉案总金额1.2亿余元。
浙江水系发达,淡水水域面积7500余平方公里,海域面积22万余平方公里,鱼类资源丰富。行动期间正值我省“禁渔期”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,犯罪分子无视渔业捕捞相关法律规定,采取昼伏夜出、结伙作业等手段,顶风作案。浙江公安开展一系列联合执法和统一行动,形成严打高压态势。
从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,全省各地公安机关与农业农村、海警等执法部门周密部署、协同作战,会同农业农村(渔政)等部门开展联合巡查3364次,出动警力1.1万余人次、船艇517艘次、车辆3600辆次。对“电、毒、炸”等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开展集中打击行动;对重点犯罪案件特别是有组织、成规模的犯罪线索,立即开展专案侦查;坚决查处组织者、经营者、获利者,全链条摧毁犯罪网络和窝点,坚决斩断非法捕捞地下产业链,共侦破公安部督办案件2起、省厅重点关注的“省标”案件13起,打掉重大犯罪团伙32个。杭州食药环侦部门侦破特大非法捕捞素有“水中软黄金”之称的国家重要水生动物苗种——鳗鱼苗1.8万余尾;台州、临海两级公安打掉集捕捞、运输、销售为一体的特大非法捕捞犯罪团伙,抓获以王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嫌疑人84名。
下一步,全省公安食药环知侦查部门将持续化、常态化、专业化开展各类专项打击行动,确保形成在某一“时间节点”对突出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强力震慑态势,坚决扛起“三个地”和“重要窗口”的政治担当,以实际行动践行好“绿水青山的捍卫者,舌尖安全的守护者,智慧科技的保护者”这一神圣使命,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公安力量。
立案追诉标准:
2.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、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,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的,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;
3.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捕捞的;
4.在禁渔期内域使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捕的;
5.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,造成严重影响的;
6.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“剑锋4号”典型案例
01杭州岑某某等人特大非法捕捞鳗鱼苗案
警方提示:鳗鱼苗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,由于不能人工繁殖,被称作“水中软黄金”。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捕捞后,仍有不法分子因利益驱动,在钱塘江内从事非法捕捞鳗鱼苗作业,为保护渔业资源,请广大群众杜绝使用“电毒炸”等破坏性方式和“绝户网”“电杆”等破坏性工具进行捕捞作业,以免触犯法律。02温州苍南“5.11”特大非法捕捞水产品案
警方提示:该案通过大船“流刺网”捕捞的方式作业,捕捞量大,并以此形成了黑灰产业链,其社会危害性及环境破坏程度更为严重。为了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,保护物种多样性,在禁渔期请坚决做到不违法捕捞或经营销售禁售渔获物。03嘉兴平湖任某等人特大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案2020年12月以来,平湖市公安局历经数月时间,成功破获任某等人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石珊瑚案,一举打掉一个跨20个省(市)涵盖源头、中间商、运输及消费等多环节、多层级的特大涉海洋野生动物犯罪网络,截至目前,平湖市公安局已对任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现场查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石珊瑚800余株,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。
警方提示:湖州市管辖的太湖沿岸水域即属于长江流域禁捕区域。本系列案件的成功破获,切实让渔民们感受到了偷捕后果的严重性,增强尊法守法自觉性。05金华东阳沈某某非法电鱼案2021年6月7日凌晨,东阳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,称有人在巍山镇曙光村白溪江使用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。接到举报后,大队迅速组织警力赶往现场,经过耐心蹲守,成功抓获正在实施非法捕捞作业的嫌疑人沈某某,现场查获野生鱼类等水产品14.2公斤,其中包含鱼类1474条,泥鳅64条,黄鳝19条,龙虾7只。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使用电鱼设备在白溪江捕鱼的行为违反了《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渔区范围的通告》,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。目前,该案已经移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警方提示:小鱼长大一般需要3-6个月的时间,在春季实行禁渔就是为了给鱼类良好的繁衍生长环境。使用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,会造成一定范围内不论大鱼小鱼,甚至鱼卵都被电死,极大影响河流中水生物的繁衍,导致水域内的水生动物受到毁灭性破坏。同时,电鱼操作不当可能致人死亡。切莫为之!06舟山罗某某等人特大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
警方提示:1989年,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中将鹦鹉螺列入一级保护,2021年2月新调整的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中将法螺、唐冠螺列入二级保护。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: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07台州临海王某某特大非法捕捞团伙案2021年7月28日,台州、临海两级公安机关在临海、舟山等地统一收网,一举打掉集“捕运销”为一体的非法捕捞团伙,抓获以王某某等犯罪嫌疑人84名,现场查封、扣押渔船5只,渔具100余套,涉案车辆2辆,冻结涉案资金30余万元。经查明:2021年5月至7月期间,王某某等人明知处于禁渔期,仍组织人员在临海及舟山渔场海域以撒网方式非法捕捞带鱼、梭子蟹等水产品150余万公斤,销往浙江、福建等地,该团伙近几年来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7500万元。目前,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65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警方提示:这种使用农药毒鱼的方式是《渔业法》明确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,其不仅对投放毒药范围内的鱼类会产生影响,还会对水域生态系统造成持续性影响,是属于不分鱼类品种、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。另外,如果人体食用了这种中毒鱼之后,轻者会产生头痛、头晕、恶心,重者甚至会产生呕吐、抽搐等症状,危害极大。
来源:浙江公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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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俞艺伟